第九條 接駁運輸企業(yè)應當科學合理地制定接駁運輸線路運行組織方案,包括接駁運輸線路運行安排、接駁運輸車輛安排和接駁點設置等。
(一)接駁運輸線路運行安排:包括線路名稱、線路里程、途經路線、接駁點、接駁次數、起訖客運站。
接駁運輸線路運行安排應當避免駕駛員疲勞駕駛。
(二)接駁運輸車輛安排:包括車輛信息、始發(fā)時間、預計接駁時間、預計終到時間、配備駕駛員數量等。
接駁運輸車輛應當按規(guī)定安裝視頻監(jiān)控裝置。
(三)接駁點設置:包括接駁點名稱、詳細地址、設施設備配備情況(含停車位、床位、視頻監(jiān)控設備、信息傳輸條件等)、接駁點專職管理人員、運營單位(含單位名稱、負責人、聯系方式等)。
接駁運輸企業(yè)應當在制定接駁運輸線路運行組織方案時,對接駁點進行實地查驗,保證接駁點滿足停車、駕駛員住宿、視頻監(jiān)控及信息傳輸等安全管理功能需求。
第十條 接駁運輸企業(yè)應當直接管理接駁點,或者進駐接駁運輸聯盟及其他接駁運輸企業(yè)運營的接駁點。
接駁運輸企業(yè)直接管理接駁點的,應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接駁運輸企業(yè)進駐接駁運輸聯盟或者其他接駁運輸企業(yè)運營的接駁點的,應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安全管理責任。接駁運輸企業(yè)應當督促駕駛員執(zhí)行接駁運輸流程,履行接駁運輸手續(xù),接受接駁點管理人員的過程監(jiān)督和信息核查。接駁點運營單位應當督促接駁點管理人員按照崗位職責和雙方協議履職。
第十一條 分段式接駁運輸線路運行組織方案還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同一客運班線全程接駁次數不得超過2次。
(二)接駁點能夠保障不同接駁運輸車輛間旅客安全換乘、旅客行李和行李艙載運貨物安全交接。
(三)有明確的旅客、旅客行李及行李艙載運貨物換車組織引導流程。
(四)由多個承運主體共同實施分段式接駁運輸的,應當明確相關各方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二條 接駁運輸企業(yè)開展分段式接駁運輸,將接駁點設置在客運站的,可向相關許可機關申請將接駁點所在的客運站增設為??空军c。相關許可機關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批準。
第三章 接駁運輸信息管理
第十三條 道路客運企業(yè)擬開展接駁運輸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接駁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接駁運輸企業(yè)應當于每季度末月第10日前通過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接駁運輸管理模塊(以下簡稱接駁管理模塊)報送下一季度擬開行的接駁運輸線路運行組織方案,設區(qū)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于當季度末月第20日前完成客運班線和車輛信息核實。因車輛報廢更新需調整接駁運輸車輛的,接駁運輸企業(yè)應當于每月第10日前在接駁管理模塊報送車輛信息,設區(qū)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于當月第20日前完成車輛信息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