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使用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生產
第三節(jié) 經營
第四節(jié) 使用
第三章 檢驗、檢測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五章 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fā)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zhí)行。
第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jié)能環(huán)保、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實施分類的、全過程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jiān)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六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xié)調機制,及時協(xié)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和節(jié)能責任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和節(jié)能管理,確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安全,符合節(jié)能要求。
第八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應當遵守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guī)范及相關標準。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guī)范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制定。
第九條 特種設備行業(yè)協(xié)會應當加強行業(yè)自律,推進行業(yè)誠信體系建設,提高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條 國家支持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的推廣應用,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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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2023年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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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guī)范》交運規(guī)〔20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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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guī)定》2022年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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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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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guī)〔20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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