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礦山安全監(jiān)察局關于印發(fā)
《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的通知
礦安〔2023〕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礦山安全監(jiān)管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jiān)察局各省級局,有關中央企業(yè):
《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已經國家礦山安全監(jiān)察局2022年第39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國家礦山安全監(jiān)察局
2023年1月17日
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防范和遏制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安全監(jiān)察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是指礦山包括井口及以下區(qū)域、露天礦場、工業(yè)廣場內與礦山生產直接相關且屬于礦山的地面生產系統(tǒng),以及附屬的尾礦庫、排土場、洗選廠、矸石山、瓦斯抽放泵站等場所,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章 事故等級
第四條 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五條 事故死亡人員的認定應當依據公安機關或者二級甲等及以上資質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確定,重傷人員的認定應當依據具有資質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確定。
第六條 事故發(fā)生單位應當統(tǒng)計直接經濟損失,并由負責牽頭事故調查的礦山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根據組織或者參與事故救援、賠償等工作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事故發(fā)生單位提供的統(tǒng)計結果進行確定。統(tǒng)計結果應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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